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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信貸利率 殺至1.66%
2015-07-23 00:00:21 經濟日報 記者郭幸宜/台北報導
暑假消費旺季到,銀行小額信貸專案也相繼出籠,目前市場借貸利率最低可下殺至1.66%,貸款額度最高急用借款可達300萬元,部分銀行為吸引民眾申辦,更祭出免綁約條件,提前還錢免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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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搶信貸客戶,提早啟動信貸優惠方案,爭相祭出利率優惠,包括華銀、國泰世華、中國信託與永豐銀行,近期皆不約而同力推個人小額貸款,利率計價皆採兩段式計價,其中第一段利率均低於2%以下,借款年限最高可長達七年。

以華銀為例,近期新推出的一路發信貸專案,借款利率依急用借款個人信用狀況而定,前三期利率最低1.68%起,第二段3.08%起跳,最高可貸額度為150萬元,有別於多數銀行設有綁約條款,該方案強調免綁約,不必因提前還款而另外繳納違約金。

舉例來說,假設小明向華銀申貸「一路發信貸專案」,借款金額為30萬元,借款年限為七年,以前三個月最低利率計算,每月攤還急用借款本息不到3,800元,即便第4個月利率拉高至3.08%,每月本息攤還也仍低於4,000元。

國泰世華的「泰幸福」、永豐銀的「豐利金」可申貸額度可達300萬元,其中,國泰世華前六期最低率1.98%,第7個月起利率3.36%起跳;永豐銀前三期利率計價1.66%起,第4期則從4.41%起跳。

但要留意的是,不論是國泰世華或永豐銀的信貸專案,皆需綁約,換言之,民眾如欲提前還款,就要按照「提前償還金額」額外支付「提前償還違約金」,以永豐銀的豐利金為例,綁約期間長達18個月,若打算提前12個月償還,就要支付2%的違約金。

華銀主管表示,挑選信貸除了比較利率急用借款外,也要評估綁約條件,一般而言,各大銀行信貸限制的綁約條件至少長達12個月,若民眾想趕在利率較低期間提前清償,多半得額外支付3%至4%不等的違約金,不見得划算。

除此,各家銀行信貸也有額度限制,一旦達到放款額度門檻,就會提前結束急用借款,通常利率較低的專案,優惠期限也較短,建議年底有資金需求的民眾,不妨提前做功課,挑選適合自己的信貸專案。



民間借貸新規究竟影響了誰 北京新浪網 (2015-08-14 06:19) 分享| 分享至新浪微博 分享至facebook 分享至PLURK 分享至twitter 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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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穎字銀行]上周,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新規」)。這是繼1991年發佈《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來,最高院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又一突破。
  長期以來,傳統金融機構與民間借貸共同為企業發展「輸血」,其中民間借貸滿足了諸多中小微企業、個人的借貸需求,成為正規金融體系之外散亂分佈的資金「賣場」。由於手續簡單、放款迅速、操作靈活,民間借貸規模不斷擴大,甚至成為眾多個人、組織的營生手段,但粗放、自發、紊亂的發展也帶來負面影響。當前,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後第二大民事訴訟類型,訴訟標的額逐年上升。
  但在監管上,24年間卻一直沒有專門針對民間借貸的法律文件。現階段,各地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參照的法律文件較為分散。因此,此次最高院對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將成為民間借貸案件中極為關鍵的審判依據。
  那麼,最高法院民間借貸新規司法解釋到底影響了誰?
  首先,受影響的是民間借貸中的企業。在筆者看來,此次新規最大的突破在於明確企業作為民間借貸的主體,對於一向「不能見光」的企業間民間借貸給予有限度放開。在過去,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是被認為無效的。特別是基於1996年央行發佈的《貸款通則》,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被認定破壞金融秩序,其借貸合同是無效的。而且這個規則一直到現在都沒有廢,但隨著經濟發展,出現了一些問題。現實中為了規避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無效的規定,不少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導致企業風險大幅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受到破壞。
  不過,在媒體關注企業成為民間借貸合法主體的同時,很多人沒有注意到,最新的司法解釋,對於企業民間借貸是有條件放開的。新規對企業出借的有效性規定了兩個前提:一是資金的來源,必須是自有閑置資金,不能來源於銀行、其他企業或者員工集資;二是資金的去處,借款人必須用於生產經營。那些沒有主營業務、只註冊一個投資公司或擔保公司專做民間借貸的,依舊不能保證借款合同的有效性。
  其次,此次新規中,最引人關注的是重新定位民間借貸的合法利率範圍。對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合法上限,最高法院1991年出台的司法解釋將這條紅線規定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但新規以24%、36%兩個具體數字劃了「兩線三區」:第一條線是民事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為年利率24%,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第二條線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貸合同為無效;24%以上到36%,這個區間是自然債務區,灰色,借貸雙方意思自治,可自由發揮。筆者認為,包括小額貸款公司、P2P等在內的主體都會受到影響,因為合法的定價範圍從法理上給予了拓寬。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釋儘管符合利率市場化的要求對合法利率重新定義,但卻仍舊沒有考慮民間借貸實操中如何規避高利率不受保護,並對此進行更進一步規定。據筆者了解,在以往,不僅超過24%,超過36%的年化利率在民間借貸中都極為常見。現實生活中高利貸公司或個人早在形式上就儘可能規避了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最常見的手法是簽訂幾份協議,一個是所謂正式協議,上面載明的借款利率一般不會超過規定的貸款基準利率四倍,在打官司時出借人一般只向法院提供這份協議;另一份協議是出借人與借款人簽訂的所謂居間協議或支付信息費等五花八門的協議。
  據筆者了解,以往對於這些情況,基層法院法官在判案時,到底支持哪一方完全取決於法官個人意見。有的法官認為這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應支持出借人,有的法官認為這些協議雖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現,但居間費用、信息費實際是借款利率的組成部分,法院應支持借款人不超過基準利率四倍的主張。
  最後,新規被看做「與時俱進」的表現還在於對業內一直爭議是否該「去擔保」的網貸借貸做出了明確的責任規定。根據新規,如果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台形成借貸關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不承擔擔保責任。但如果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其他媒介明示(或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這對於不少對外鼓吹平台擔保但實質上卻不想承擔任何責任的平台形成了有利約束,有利於整頓業內亂象。尤其是當投資人面對那些跑路、提現困難的平台時,有了法律依據保障自身權益,維權之路將不再那麼艱辛。


詳全文 民間借貸新規究竟影響了誰-財經新聞-新浪新聞中心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50814/149577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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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期以來,傳統金融機構與民間借貸共同為企業發展「輸血」,其中民間借貸滿足了諸多中小微企業、個人的借貸需求,成為正規金融體系之外散亂分佈的資金「賣場」。由於手續簡單、放款迅速、操作靈活,民間借貸規模不斷擴大,甚至成為眾多個人、組織的營生手段,但粗放、自發、紊亂的發展也帶來負面影響。當前,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後第二大民事訴訟類型,訴訟標的額逐年上升。
  但在監管上,24年間卻一直沒有專門針對民間借貸的法律文件。現階段,各地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參照的法律文件較為分散。因此,此次最高院對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將成為民間借貸案件中極為關鍵的審判依據。
  那麼,最高法院民間借貸新規司法解釋到底影響了誰?
  首先,受影響的是民間借貸中的企業。在筆者看來,此次新規最大的突破在於明確企業作為民間借貸的主體,對於一向「不能見光」的企業間民間借貸給予有限度放開。在過去,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是被認為無效的。特別是基於1996年央行發佈的《貸款通則》,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被認定破壞金融秩序,其借貸合同是無效的。而且這個規則一直到現在都沒有廢,但隨著經濟發展,出現了一些問題。現實中為了規避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無效的規定,不少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導致企業風險大幅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受到破壞。
  不過,在媒體關注企業成為民間借貸合法主體的同時,很多人沒有注意到,最新的司法解釋,對於企業民間借貸是有條件放開的。新規對企業出借的有效性規定了兩個前提:一是資金的來源,必須是自有閑置資金,不能來源於銀行、其他企業或者員工集資;二是資金的去處,借款人必須用於生產經營。那些沒有主營業務、只註冊一個投資公司或擔保公司專做民間借貸的,依舊不能保證借款合同的有效性。
  其次,此次新規中,最引人關注的是重新定位民間借貸的合法利率範圍。對於民間借貸利率的合法上限,最高法院1991年出台的司法解釋將這條紅線規定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但新規以24%、36%兩個具體數字劃了「兩線三區」:第一條線是民事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為年利率24%,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第二條線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貸合同為無效;24%以上到36%,這個區間是自然債務區,灰色,借貸雙方意思自治,可自由發揮。筆者認為,包括小額貸款公司、P2P等在內的主體都會受到影響,因為合法的定價範圍從法理上給予了拓寬。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釋儘管符合利率市場化的要求對合法利率重新定義,但卻仍舊沒有考慮民間借貸實操中如何規避高利率不受保護,並對此進行更進一步規定。據筆者了解,在以往,不僅超過24%,超過36%的年化利率在民間借貸中都極為常見。現實生活中高利貸公司或個人早在形式上就儘可能規避了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最常見的手法是簽訂幾份協議,一個是所謂正式協議,上面載明的借款利率一般不會超過規定的貸款基準利率四倍,在打官司時出借人一般只向法院提供這份協議;另一份協議是出借人與借款人簽訂的所謂居間協議或支付信息費等五花八門的協議。
  據筆者了解,以往對於這些情況,基層法院法官在判案時,到底支持哪一方完全取決於法官個人意見。有的法官認為這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應支持出借人,有的法官認為這些協議雖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現,但居間費用、信息費實際是借款利率的組成部分,法院應支持借款人不超過基準利率四倍的主張。
  最後,新規被看做「與時俱進」的表現還在於對業內一直爭議是否該「去擔保」的網貸借貸做出了明確的責任規定。根據新規,如果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台形成借貸關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不承擔擔保責任。但如果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其他媒介明示(或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這對於不少對外鼓吹平台擔保但實質上卻不想承擔任何責任的平台形成了有利約束,有利於整頓業內亂象。尤其是當投資人面對那些跑路、提現困難的平台時,有了法律依據保障自身權益,維權之路將不再那麼艱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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